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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十九條

郵購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以我們在電視購物和網路上購物都不須說明理由在七日內都可以退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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